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
秦皇岛市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原则,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做到各类从业人员“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及相关管委会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消防工作考核,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村(居)委会落实相关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依法依规推动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教育。
科技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内容,融入基层群体文化活动。
市、县党校(行政学院)等应当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社会工作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培树消防宣传志愿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对于新兴业态或行业部门未明确的场所,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责任。
第六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报警、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处置技能;
(五)典型火灾案例的学习;
(六)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本单位网站、新媒体、楼宇视频等宣传阵地每周至少发布1次消防安全知识;不具备前述宣传阵地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张贴宣传海报、晨会宣讲等灵活方式开展宣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责。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八条 村(居)委会应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阵地,组织开展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重点关注特殊人群,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1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定期开展专题教育和消防演练,配备消防安全教员,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
第十条 歌舞厅、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养老院、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置消防提示标识,提供消防安全宣传资料,播放消防安全常识,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公园的管理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警示标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人员及导游应向游客介绍相应的消防安全常识。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警示标识,活动开展前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置消防宣传设施,对明火作业人员加强教育,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支持在法定节假日、119消防宣传月等时段,利用各类载体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
第十四条 下列人群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队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四)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员;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六)消防产品检验、维修技术人员;
(七)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八)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从业人员;
(九)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十)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网格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保安员、保洁员、服务员、厨师、护工等重点人群;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需持证上岗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公民应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一)学习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三)了解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方法;
(四)积极参与常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使用方法培训;
(五)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引导公民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志愿服务等消防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各行业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