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6〕25号)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28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对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附件:1.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2.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8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理由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发〔2016〕17号 秦政字〔2018〕22号修订) | 目标任务已不适应我市快递业当前发展实际 |
附件2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一、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渔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2〕4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配置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贮集和防污染设施,实现含油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防止污染海域。”修改为“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配置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贮集和防污染设施,实现含油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防止污染海域。”
二、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办规〔2025〕1号)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对行政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效力”修改为“对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效力”。
三、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岸建筑退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秦政办规〔2025〕3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和第三条中“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编制指南(试行)”,修改为“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将第五条中“关于加强生态红线管理的通知”,修改为“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3.将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范调整,本规定同步调整”修改为“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范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3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17〕3号) | 市国资委 |
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秦政办规〔2017〕7号) | 市卫健委 |
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19〕1号) | 市体育局 |
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和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物业服务费用补贴意见》的通知(秦政办规〔2019〕2号) | 市民政局 |
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19〕3号) | 市卫健委 |
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秦政规〔2020〕4号) | 市司法局 |
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0〕3号) | 市供销社 |
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12月12日秦政规〔2019〕2号发布,根据2024年8月31日秦政字〔2024〕9号修正) | 市公安局 |
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21〕1号) | 市医保局 |
1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本级职工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21〕2号) | 市医保局 |
1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21〕3号) | 市医保局 |
1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秦政办规〔2021〕4号) | 市医保局 |
1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2〕1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1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2〕3号) | 市发改委 |
1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秦政办规〔2022〕5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3〕1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1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秦政办规〔2023〕1号) | 市资源规划局 |
1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3〕2号) | 市气象局 |
19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4〕1号) | 市资源规划局 |
20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规〔2024〕2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2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秦政规〔2024〕3号) | 市林业局 |
2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4〕4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2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秦政办规〔2025〕2号) | 市司法局 |
2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5〕1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秦皇岛市对外开放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及管理要求的通告(秦政规〔2025〕2号) | 秦皇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2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秦政规〔2025〕3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2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5〕4号)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2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秦政规〔2026〕1号) | 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