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回族等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0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文号:       索引号58/2008-1633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秦各单位:

今年10月2日,是回族、维吾尔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哈萨克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斋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报告》(中发[1979]7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回族“三大节”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政[1980]6号),上述少数民族职工开斋节放假一天,工资照发。因10月2日为“国庆节”法定休假日,开斋节放假向后顺延,10月6日放假一天。各单位的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按规定发给加班费。各县区、各单位要利用民族节日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组织开展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各种活动,营造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