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2-02       发布机构:市工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秦工经【2009】7号       索引号203/2009-1632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的意见》(秦政[2006]97号),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运营和管理,发挥创业辅导基地在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是指为创业项目、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区域性场所。

第三条  秦皇岛市工业经济运行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进行统筹规划、管理指导和扶持服务,并负责对市级创业辅导基地的认证、授牌和指导、监管。各县(区)工业促进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对本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规划、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筹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产业集聚发展为目标,统筹本地中小企业与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城镇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选择基础设施齐全、配套服务功能完善的区域,合理布局基地建设。

第五条  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充分改造利用现有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为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场地。新建基地应提高基础配套设施、生活服务场所等的共享水平,集约利用土地。

第六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各县(区)政府应从土地供应、规费减免、资金投入上支持基地建设。大力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把基地建设的政策性、公益性目标与市场化运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坚持服务功能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创业基地不仅要为创业者提供有形设施,更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引进服务机构,构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之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政策法律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孵化进程。

    第八条  坚持以创业带就业、以创业促发展。通过充分发挥基地功能,推动创业活动,不断催生企业,创造新岗位,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市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2、基地厂房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3、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备,具有连续滚动孵化企业的功能

4、有专门的综合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占70%以上),社会化辅导服务功能完善;

5、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20家;

6、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7、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章  市级基地认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地可申请认定市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经省局认定的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直接授予“秦皇岛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秦皇岛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同时提供:

    1、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2、入驻企业名单;

    3、基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执业证书;

5、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内容情况;

6、基地运行情况。

以上材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为A4纸型,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市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认定,每年一次,由县(区)工业促进局(中小企业局)组织上报,于每年9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市工业经济运行局创业指导科(chuangyezhidaoke@163.com)。市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认定,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及牌匾,基地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秦皇岛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牌匾。

第十三条  市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认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称号,对被取消市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称号的,2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实行备案制度,各县(区)已建、在建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均应填写《秦皇岛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附件二)。

第十五条  市工业经济运行局(市中小企业局)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经过实地考察后对确认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通知县(区)局。

第十六条  经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方可享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获市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要给予重点扶持和优先支持。

 

第六章  指导与监管

第十七条  各县(区)工业促进局(中小企业局)应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日常运行的监管,于每年5月8日前和11月8日前,分2次将本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运营情况(附件三和附件四)以电子邮件向市工业经济运行局创业指导科报送(chuangyezhidaoke@163.com)。

第十八条  市工业经济运行局(市中小企业局)每年对创业辅导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年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秦皇岛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称号,2年内不再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市工业经济运行局(市中小企业局)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项目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对违规套取或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收回全部资金,追究相关责任,并在2年内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基地更改名称,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报市工业经济运行局(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运行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