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商务局关于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8-09-27       发布机构:市外事商务局(市投促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秦商[2008]154号       索引号167/2009-171515

 

 

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开展肉类酒类等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酒类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十一”黄金周期间的食品安全,市商务局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商务、酒监部门要充分认识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迅速开展行动,对所辖区域酒类市场展开拉网式检查,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以下工作目标:通过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市范围内假冒伪劣酒的品种、数量大幅度减少;假冒伪劣酒重点区域大幅度缩小;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彻底查处;建立酒类市场准入制度,明零暗批情况得到彻底的治理;完善酒类监管体制,建立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的制度;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酒类打假工作表示肯定。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1、严打酒类商品制假售假行为。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酒类经销企业的执法检查,对所辖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集中、销售量较大的大型超市、饭店、商场、农贸市场,重点检查市场占有率大的畅销品牌和散装酒,要会同公安、工商、质监、厂家等有关部门,建立立体的社会综治协防体系,采取有力措施进行专项治理。要深挖一批大案要案,坚决取缔制假售假黑窝点,对在整治中阻挠检查、抗拒执法、屡教不改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酒类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从批发源头管严管住,对所辖区域的酒类批发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进一步理顺好酒类批发渠道,彻底整治“明零暗批”等违法经营行为,发现一家,处理一家,维护酒类经营许可制度权威。各县(区)要结合专项整治活动,完善酒类商品档案体系,建立入市酒类商品“三证”档案,扎实推进入市酒类商品“三证”备案登记制度,确保每种进入我市的酒类商品都有案可查,动态掌握我市酒类商品的购销情况,一旦出现问题,要立即通过档案追根溯源,确保酒类市场经营规范、安全、有序。

3、强化对《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管理。在专项整治中,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酒类许可证管理的情况,对《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工作流程》。要抽查批发企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档案,并根据登记备案记录对其所经营的品牌进行比对。严厉查处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行为。在进行市场检查中,要坚持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与打假相结合,以单查酒,遇到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先予登记保存,再进一步核查。

4、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要特别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假酒流向农村,对分散于城乡结合部、各村镇的食品批发户、小型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小餐馆,要加大监管和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在农村比较畅销的散装酒要加强监控,保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一定要保证散装酒经营者在固定地点贴标包装销售,盛酒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要标明酒的名称、原料、酒度、价格、出厂日期、生产企业、厂址等。对未获得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及生产、销售条件恶劣的农村小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

5、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市场整治情况,增强酒类经销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充分运用酒类经营企业售假“黑名单”制度,在新闻媒体上将不法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同时,大力宣传和报道一批守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的典型企业,引导消费者到合法销售渠道购买酒品,营造规范秩序、打假保真的氛围。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6、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商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树立大局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放在首位,做到守土有责。在开展酒类商品专项整治活动中,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发生酒类商品重大安全事故和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加强信息沟通和值班制度。一旦发现酒类商品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报、沟通,决不允许迟报、漏报和瞒报。对因信息沟通或上报不及时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应落实值班制度,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24小时开机。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酒类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