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启迅速启动城镇职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09-05-21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突发公共事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09-165004

近日,抚宁县出台了《抚宁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于5月起正式实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由医保中心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参保人员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造成的身体伤害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和死亡补助金最高赔付限额为3万元。具体赔付标准为住院费用扣除起付标准(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后,秦皇岛市以内的按80%比例赔付,秦皇岛市以外的按70%比例赔付。具体办理程序《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