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58/2009-11085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机构、人员、资金、物资和各项防治措施,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四年二月六日

 

秦皇岛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

应急预案

(2004年2月6日)

 

为了确保发生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科学有序、高效地控制、扑灭疫情,确保人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机构的建立与职责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畜牧、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公安、商贸办、交通、科技、监察、工商、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出入镜检验检疫、海关、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和应急控制工作,本级应急预案的启动,三级疫情的扑灭。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和物资的调配,应急预备队的组建,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县区指挥部负责本县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扑灭措施的实施,落实疫情防治和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组建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应急物资储备,封锁令的发布和实施等。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控制和扑灭负总责,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一)市畜牧局

1、负责疫情的监测、临床诊断、报告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禽类的扑杀和死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疫情处理预备队员及其他参与疫情控制和扑灭人员;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

11、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当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市卫生局

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对疫区内高危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以及感染禽流感人员的隔离和治疗工作。

(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负责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控制和扑灭基础设施和物资储备资金计划及项目审批和监 督管理。

(四)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防疫经费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做好经费的监督管理。

(五)市公安局

负责封锁疫区,通往疫区车辆的管制及封锁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协助畜牧部门做好疫点内禽类的强制扑杀及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运输车辆的强行检查和消毒工作。

(六)市商贸办

负责禽类屠宰场、点的消毒和防疫管理,定点禽类销售场所的防疫管理。

(七)市交通局

负责确保通往疫区的道路畅通,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八)市科技局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方面的科研和技术推广计划。

(九)市监察局

负责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十)市工商局

负责对违法经营禽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管理,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做好禽类交易市场的消毒工作。

(十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对预防及治疗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各项防疫用物资的质量监督检查。

(十三)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并及时向本级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十四)秦皇岛海关

负责实施对国外物资和人员的检查和封堵。

(十五)秦皇岛铁路火车站

负责铁路运输货物和客运人员的防疫卫生监督检查。

 

二、疫情的诊断与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禽类出现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立即向县区政府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接到报告后,立即派2名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以下程序确诊:

(一)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的兽医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诊断指标:

1、急性发病死亡;

2、脚鳞出血;

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4、肌肉和其它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经临床鉴定符合诊断指标1,且至少有临床诊断指标2,3,4之一的,可初步诊断为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二)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血清学检验,诊断为阳性的,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并最终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三、疫情的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下列规定分为三级:

(一)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疫情:

1、省内2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2、省内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

(二)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疫情:

1、省内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2、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的县区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划分为二级疫情。

(三)本市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反应

(一)发生一级疫情时,市、县区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预案,组织疫情封锁、控制和扑灭疫情,并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控制措施。

(二)发生二级疫情时,市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预案。市指挥部组织实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在确诊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后,立即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疫情的紧急控制,并按省、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发生三级疫情时,确诊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后,疫情发生地县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县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申请。县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机构和应急预案。县区指挥部立即组织调动应急预备队,组织实施疫情扑灭工作。

市畜牧局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情况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五、控制措施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禽场及有关的屠宰、加工、销售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内划为疫区。

3、疫区外5公里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类,并对所有的死亡、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禽舍、场地进行消毒。

(三)疫区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进行封锁管制。出入疫区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和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入。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

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工具、禽舍、场地进行消毒。

(四)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注射,并登记建立档案。

2、对禽类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对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疫源及可能扩散和流行的趋势,对可能存在的疫源以及出售的带有疫源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等进行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专家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七)处理记录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

(八)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要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各项防疫工作,完善疫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保障措施

市、县区建立紧急疫情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适量的应急处理物资,由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财政将应急处理物资、扑杀补贴、强制免疫、疫情监控及疫情处理等所需资金按各级政府分担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疫情扑灭储备金。

市畜牧局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负责提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方案。市兽医站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监测。

市、县区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八、其他事项

(一)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三)执行本预案依法采取的强制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四)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