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秦政〔2006〕2号       索引号58/2009-1530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秦皇岛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秦皇岛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和调运的植物检疫管理,防止危险性病虫草害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包括粮、棉、油、麻、烟、糖、茶、瓜、菜、桑、药材、牧草、草坪、绿肥、花卉、水果、香料、热带作物、食用菌以及其他农作物种用的籽粒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苗)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申报植物检疫登记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植物检疫登记的内容、格式由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一制定。

第五条 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每年对全市植物检疫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危险性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植物检疫技术知识培训,增强技术服务能力,提高经营人员素质。

第六条 植物检疫登记单位要确定1-2名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植物检疫事宜。报检员要由政治思想觉悟高、法制观念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同志担任。

  报检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报告本单位应施检疫植物生产、繁育计划及有关情况,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二)申报应施检疫植物生产期间产地检疫,协助检疫机构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三)申请办理应施检疫植物调入、调出植物检疫手续;

(四)申办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五)负责实施本单位有关植物检疫措施。

第七条 市、县(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单位所属的种苗繁育基地实施监督管理,对准予繁育的种苗实施产地检疫。在产地检疫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操作规程开展工作,建立专项档案。经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八条 经营单位需调出种苗时,应于货物起运前 15天内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关申请调运检疫,并提供调入地《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九条 经营单位调入种苗时,调入前应事先申请农业植物检疫机关对调入种苗提出具体的检疫要求,并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入单位和个人应将具体的检疫要求列入供货合同或协议。否则,视为私自引种。   

第十条 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植物检疫等有关法规,经营的种苗来源于当地的,必须凭《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贮;来源于外地和调往外地的,必须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国外引进的种子必须事先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第十一条 种苗生产、经营单位需将所经营种苗的进、出情况(包括销售和库存)认真做好记录,填好调出、入记录表,留本单位备查;填好《植物检疫月报表》,报农业植物检疫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关要对登记注册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建立专项档案(内容包括:月报表、调出《植物检疫证书》副本、调入《植物检疫证书》正本等单证及检查处理结果等),认真审核月报表,定期召开报检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会议,总结交流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深入单位监督、检查检疫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凡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苗,必须事先经过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十四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政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根据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承运、收寄应检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未按本《办法》办理植物检疫登记的;未经检疫而擅自调运种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植物检疫条例》、《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检疫法规,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