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3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秦政〔2007〕155号       索引号58/2009-0944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秦皇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调查、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并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一)登记调查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市古树名木调查方法和技术标准。

调查以县(区)为单位, 逐村(社区)、逐单位、逐株进行,调查实测、填卡。

(二)鉴定分级

一级、二级古树名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三级古树名木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三)建立档案

市、县(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调查结果, 形成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实行微机动态监测管理。古树名木档案每五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立保护碑, 二、三级古树名木挂保护牌。

保护碑、牌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标准, 县(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五)制定养护管理方案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市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

县(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 按照技术规范要求, 根据具体情况, 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书制度

县(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签定管护责任书。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 要向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经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依照有关规定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并经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建设项目竣工时,要经市林业、园林主管部门验收。

第三章 管护责任单位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街头绿地、广场、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城镇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农村行政村辖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行政村负责。

(五)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务管理部门负责。

(六)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属单位负责。

(七)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

第十条 管护责任单位的管护责任: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方案实施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古树名木死亡,要按管理权限报经市、县(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应设围栏,保护树体和根系分布区土壤,并且距树干5米以内不得采用硬质铺装, 如确需铺装, 应采用适当透气铺装材料。

第十二条 生长在高处、空旷地或树体高大的古树名木, 必须安设避雷装置。

第十三条 凡树体不稳或倾斜的古树名木, 必须采取加固或支撑措施, 支撑部位要垫付耐腐蚀性缓冲物, 不得损伤树皮。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柴草、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二)攀折树枝、剥损树皮、刻划钉栓、缠绕绳索。

(三)擅自采摘果实、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四)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固定物。

(五)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六)其它损害行为。

第五章 管护资金筹集及社会参与方式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对二级以上古树名木,市级财政按300元∕株?年补助资金用于重点保护管理。

对三级古树名木,县(区)级财政根据具体情况按200元∕株?年补助资金用于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扩大资金来源,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支持、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养护,并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古树名木的冠名权。

(一) 建立古树名木基金会,挂靠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募集、接受社会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捐赠资金、物资,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二) 古树名木的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自愿出资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养护行为。具体办法为: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古树名木保护情况,发布认养信息,明确认养标准。

由自愿要求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定认养协议书,并交纳一定数额履约保证金。

任养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直接认养和出资认养两种方式参与古树名木的养护。

直接认养是指认养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的养护管理要求,做为管护责任单位承担管护责任。

出资认养是指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出资,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养护管理。

古树名木的认养期限一般为3年,最低不少于1年。

第十八条 每年市级财政安排资金与捐资、认养款总额,集中设专户储存,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的养护管理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