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6-01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58/2009-0932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中“分类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240元/月;昌黎县不低于220元/月;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2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1080元/年;昌黎县不低于960元/年;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840元/年。

二、2009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270元/月;昌黎县不低于245元/月;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22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1200元/年;昌黎县不低于1000元/年;青龙县和卢龙县不低于900元/年。

三、2009年1月开始,按照提高后的标准进行资金补发和发放工作。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提标要求,抓紧部署城乡居民家庭收入申报等工作,严格按照新的保障标准科学测算申报家庭实际收入,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和公开公示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各县区政府要及时足额落实提标配套资金,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到位。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