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5-08-17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秦开管委办[2005]37号       索引号145/2009-11555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和《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发展资金是开发区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快科技成果与应用技术转化,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可支配财政收入的4%,在预算支出中设立 “开发区科技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科技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条 科技发展资金适用于经认定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税收归属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以及按《暂行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政策受惠人)。优先支持对财政贡献较大、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指委)是科技发展资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管委领导和区科技、财政、经济发展等相关部门组成,并邀请技术、经济专家列席会议。高指委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工作和高指委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科技发展资金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和产业化。通过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项目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扶持。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
  2. 重点新产品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3. 高技术产业化计划。主要支持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环保和新材料等开发区重点扶持领域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技术的产业化
(二)重点科技项目开发区匹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主要用于列入国际组织援助计划和国家、省重点科技计划,并有资助额度或贷款贴息指标的科研、中试、产业化以及信息化发展项目的资金匹配。
(三)对政策受惠人的扶持与奖励。
(四)种子基金。扶持处于孵化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其他。主要支持上述专项之外,经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提请高指委批准的其他计划项目。
第二章 资金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科技发展资金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资金总预算、审查资金年度决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参与重点扶持企业的认定和项目考察、评审工作;
  4.会同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款;
  5.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工作;
  (二) 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资金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审核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并会同财政局下达预算;
  5. 会同财政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 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 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四)政策受惠人
《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要求事项。
(五)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
1. 科技发展资金总预算及重大事项的决策;
2. 重点资助项目的审批。
第三章 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八条 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科技发展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投入三种方式。
第十条无偿资助的范围包括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贷款贴息、资本投入以及《暂行规定》中的匹配资金、各种财政扶持与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科技发展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计划管理费、匹配资金和《暂行规定》中各项优惠政策的财政扶持与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资金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指科技主管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占科技发展资金比例一般为3%-5%,由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财政局核定。
  第十四条 匹配资金的开支范围与项目费开支范围相同。
第十五条 对政策受惠人的财政扶持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平台建设和项目研发人员的奖励,不得用于其它开支与分配。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预算的同时,应当编制科技发展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送科技局。
  第十八条 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预算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初审结果报高指委进行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科技局根据高指委意见,会同财政局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科技发展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区财政,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半年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组成由高指委确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发展资金项目资金的行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