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档案馆接收应移交进馆档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12 发布机构:市档案馆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档〔2009〕20号 索引号181/2009-114419
市直各有关单位:
依据《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要求,各单位应将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档案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根据上述要求,各相关单位应移交的档案要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附表1的年限,各单位于
2、各单位将应移交的档案按进馆要求整理规范,并于2009年8月底前移交市档案馆。
附表:《市直各单位应移交档案情况一览表》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20号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