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收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05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建〔2009〕313号       索引号134/2010-143707

局属各单位:

    为帮助我市房地产业摆脱困境,抵御金融危机,我局于20091月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工作进行了调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减、免、缓”的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10月底。

如今优惠政策执行期即将结束,为保障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正常收缴,我局拟定于2009111日起执行下列征收标准:

1.依据“秦建[2009]34号”文件,继续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全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通过验收后,全额返还。

2.对工业园区内钢结构建筑厂房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工业园区内非钢结构建筑一律正常收缴。

3.依据“秦政[2008]196号”、“秦建[2009]34号”文件,继续对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开发企业做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4.对其它项目执行每平方米10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标准。

5.专项基金返还将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冀财综[2008]22号)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