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4-26       发布机构:市工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文号:       索引号203/2011-100959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2011〕13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2006]82号),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市优势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秦皇岛市重点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秦皇岛市重点产业集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2011〕13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秦政[2006]82号),推进全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我市优势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市重点培育一批产业优、成长快、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提升产业集群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集群,是指经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产业规模较大、集中度较高、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和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有一定基础,对全市产业集群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全市重点产业集群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市级重点产业集群的推荐工作,协助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重点产业集群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重点产业集群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强,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重点产业集群的条件
第五条  重点产业集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规模较大。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特色明显,产业聚集度高,有较大的区域带动作用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产业集群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在全国有影响、市场占有率高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可适当放宽)。
(二)公共服务完善。产业集群内服务性基础设施健全,共享机制完善,具有产业集群的明显特征,建立了技术研发、产品检测、产业信息、人才培训、产学研合作、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产品展销、物流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强。产业集群内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2家以上,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占集群营业收入的50%以上(区域特色明显,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产业集群可适当放宽)。
(四)产业创新能力强。集群内企业重视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积极打造区域品牌,拥有5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含中小企业名牌)、驰(著)名商标。
(五)产业链条较完整。集群内形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企业与支撑体系之间,专业分工明确,上下游紧密链接的协作关系。关联企业达到30家以上,本地配套率达到60%以上。
(六)发展潜力较大。集群内有5个以上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建或储备项目。
(七)发展环境优良。当地政府重视产业集群发展,有健全的组织协调机构,能为产业集群区域内的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能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对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产业集群,由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凡经河北省中小企业局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的,自动列入市重点产业集群,无须另行申报。
申报秦皇岛市重点产业集群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秦皇岛市重点产业集群申报表》;
(二)产业集群情况简介(包括产业集群历史沿革,发展现状,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情况,产业链企业关联情况,集群内品牌建设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及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情况等);
(三)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及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集群内企业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五)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和年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
(七)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建或储备项目及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情况;
(八)其他可供参考的附件。
第七条 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审查小组对各县区申报的产业集群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集群进行实地考查。
第八条 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邀请有关行业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和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提出重点产业集群建议名单。
第九条 审批。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建议报告和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审批确定重点产业集群名单。评审结果在秦皇岛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
第十条 荣誉。对评审合格的重点产业集群授予“秦皇岛市重点产业集群”称号,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
 
第四章 重点产业集群管理
第十一条 市重点产业集群名单在秦皇岛工业经济网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对重点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申报市重点产业集群每年10月进行一次,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有关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复核的重点产业集群两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集群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测评,并提出测评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经复核,对合格的产业集群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市重点产业集群申报省级中小企业示范产业集群。优先推荐市重点产业集群内的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国家和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先推荐市重点产业集群内重点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技术改造、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扶持。市级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对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市级技改扶持资金中产业聚集升级专项和重点企业壮大专项优先安排重点产业集群内重点企业技改升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