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 优化发展环境--北戴河新区对西南洋小区新建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拆除

发布时间:2012-12-05       发布机构:北戴河新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232/2013-145535

 

125日上午,北戴河新区管委组织相关单位对西南洋小区内新建的违法建筑进行了集中拆除。
  按照《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占地建设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非法用海冬季攻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坚决遏制非法占地建设行为,优化北戴河新区发展环境,经工管委研究,决定对北戴河新区西南洋小区违法抢建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位于洋河大桥附近的西南洋小区紧临新区重点项目——新沿海路改造工程的施工现场,抢建房屋现象严重。这种抢建违法建筑的行为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扰乱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正常秩序,最终损害的是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新区管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相关区域进行宣传,同时张贴通告,责令违建者限期自行拆除。对于过期不自行拆除的,新区管委于今日对新建违法建筑进行了依法拆除。此次拆除共涉及违法建筑30户,拆除面积约10000平方米,截止到下午3点已拆除14户违法建筑,约3000平方米。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