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20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13-163010

 

 
秦皇岛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司法行政系统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秦皇岛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和贯彻落实<河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推进绩效管理深化效能监察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市司法局法制处研究制定的《秦皇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制度》已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三年二月十九
秦皇岛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
事前提示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是指对日常多发的违法行为或在某一违法行为露出发生苗头时,提示、引导、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控制违法事态的蔓延,及早纠正违法倾向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二条 各县(区)司法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行政执法业务处室要广泛宣传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增加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提高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通过媒体的形式,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的方式进行,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管理服务及检查时,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由行政相对人签收,口头提示的应制作笔录。通过媒体或粘贴公告、设置提示牌的形式集中提示的,应当选择为公众所知晓的媒体或在需提示场所的明显位置粘贴、设置。
第五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中应载明当事人行为错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该行为的后果等,由行政执法部门制作。
第六条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应进行登记备案,对事前预警告诫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及告诫内容进行登记。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事前提示的部门(市司法局法制处)应定期(每年年底)收集整理行政处罚事前提示文书,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司法局法制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秦皇岛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
 
 
 
 
 
 
 
 
 
 
 
 
 
 
 
附件:
 
秦皇岛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书
(有行政处罚权的各县(区)司法局、市司法局各行政
执法业务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参考适用)
 
                 
贵单位(或个人)正在实施               行为。为避免因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或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而发生违法行为,特提示如下:贵单位(或个人)正在实施的                行为已经或者将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的如下规定: (列举该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条文)。如果贵单位或者个人不依法行事,可能会直接导致下列情形发生,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列举可能的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