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116/2017-093654

 

秦皇岛市财政局
 
文件
秦科技[2017]92号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秦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我市科技创新券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科技型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同)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积极性,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申请兑换。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8%。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科技局负责公开征集、遴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和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审核发放机构、审核兑付机构,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
第六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被省科技厅批准确定为省科技创新券的审核发放机构作为我市创新券的审核发放机构。
第七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产业研究院及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咨询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八条 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负责对接撮合科技型企业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为双方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创新服务中介机构遴选标准如下:
(1)拥有自身的网络平台;
(2)与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联系密切。
第九条 审核兑付机构。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十条 支持对象为我市的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 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科技咨询、专利服务、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创新相关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登录“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网址http://www.qhdkjj.gov.cn),填写电子版《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第十五条 科技型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三)其他证明文件。如该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张额度2万元,每个企业、团队每年申领一次。
第五章 使用
第十八条 用于购买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服务的,可由创新券直接抵扣不高于总费用的50%;用于科技咨询服务、专利服务的,可由创新券抵扣总费用的100%。创新券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十九条 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申领的创新券若6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当年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
第六章 兑付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兑现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兑付一次。申领单位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将兑现申请材料报至工作平台,作为创新券兑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和团队购买市域内科技创新服务,原则上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市域外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企业和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创新服务合同;
(三)企业或团队项目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四)服务结果证明及其它提供创新服务的相应证明材料(如检测结果报告、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项目验收报告、鉴定意见等),加盖双方公章。
第二十四条 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形成《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汇总表》,连同兑付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核兑付机构。
审核兑付机构成立由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对创新券兑付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审定,行业专家对创新服务合同和服务结果进行审核,财务专家对创新券兑付金额和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进行审核。审核兑付机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秦皇岛市科技创新券拟兑付清单》,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审议,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下达创新券兑付批复文件,由审核兑付机构集中兑付。如有异议,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优秀机构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审核发放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