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8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5〕55号 索引号59/2015-102014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5〕55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保付费行为,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不得超过同级别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超过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必须经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谈判确定。未经谈判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定医疗服务项目,且符合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要结合通知要求,对本单位设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展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同时,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支付管理,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大对恶意套保、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