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人社〔2015〕158号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时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诺利宁)纳入河北省城镇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7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9/2015-101224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5〕158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时将
甲磺酸伊马替尼片(诺利宁)纳入河北省城镇基本
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暂时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诺利宁)纳入河北省城镇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函〔2015〕1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5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