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宗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20       发布机构:市民宗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文号:       索引号117/2016-150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局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定。
  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局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第五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局机关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民族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编制民族宗教财政预算、决算、大额财政资金安排;省、市民族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宗教工作经费的申报、安排。
  (三)全市民族宗教系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族宗教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
  (四)指导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
  (五)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实施性规定;
  (六)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七)局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不适应本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局领导提出决策建议的,交相关科室研究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长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二)科室提出决策建议的,应当说明所提出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决策的初步方案等,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三)贯彻落实省、市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局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局长在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同时,应当明确决策承办科室,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科室时,应当明确牵头单位,承办科室负责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承办科室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意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政策法规科应当为局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服务并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符合同级法制部门审查规定条件的,还要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查。
第四章 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科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和其他相应的权利。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做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与社会事务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征求意见的渠道:
  (一)通过召开各类会议进行收集;
  (二)通过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收集;
  (三)通过新闻媒体及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收集;
  (四)通过发送意见函的形式进行收集;
  (五)召开听证会。
  行政决策听证按照听证相关程序组织执行。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根据公开征求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事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决策方案及说明。
第五章 决策的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涉及民生且涉及面广、属于探索性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进行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同法律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坚持主体明确、程序清晰、权责一致、风险控制与行政效率兼顾的原则。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2、是否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
  3、是否可能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
  第十九条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涉法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
  第二十条风险评估及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书面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依据。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包括:
  1、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2、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3、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决策程序。
  4、其它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二十四条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法律顾问意见;
  (四)风险评估意见;
  (五)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六)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报送《听证意见书》;
  (七)经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报送法制部门的书面意见。
  上述送审资料与会前报送局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五条局长办公会审议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科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局办公室应当做好本机关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会议形成的决定。
第七章 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是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采取下列方式(一)邀请有关专家学者、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估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三)指派有关部门采取专门走访、发放问卷等形式进行民意调查。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三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载明决策实施情况评价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对决策实施评价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八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四级条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秦皇岛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