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企〔2013〕13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3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116/2016-160028

各设区市科技局,定州、辛集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号)要求,制定了《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8日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并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认定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且形成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和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负责。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具体流程为:
(一)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认定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须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和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产生的收入,提供科技成果证明、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新产品鉴定等材料。
(二)认定。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三)备案。对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有关信息纳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作为备案。
(四)监督检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各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不再重新认定,只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对已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科技部门将在以下方面优先支持:
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要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重点新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企业认定、科技成果奖励等要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等。
对于获得金融机构专利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九条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要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政策、投资融资、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企业诊断、技术转移等服务。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优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协作网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要求定期填报统计调查表,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相关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更新。
第十二条 对认定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复核。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