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政发〔2015〕29号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23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市外专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116/2016-1605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发〔2015〕24号)精神,强化科技计划引导作用,解决科技计划资源配置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形成目标明确定位清晰、职责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机制,使科技资源配置更加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科学、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更加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为创新驱动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遵循创新规律。立足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以产业技术创新为主攻方向,统筹衔接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各环节,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提高创新绩效。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科技活动,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发挥好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突出成果导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监管,对财政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
三是公开透明高效。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认真落实科技报告制度,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公开统一的市科技管理平台
1、建立科技计划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建立由科技牵头,财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在此基础上,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配置科技计划预算,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本行业、本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和年度指南建议,并在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建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市内外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高层次专家组成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科技创新规划编制、科技计划布局与动态调整、重大科技专项设立和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3、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通过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快制定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规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科技领域的项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制定章程,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任务,接受委托,开展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项目管理工作。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4、建立科技计划统一管理机制。科技、财政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机制,对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组织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完善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优化整合后的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集中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科技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优化整合科技计划布局
5、重构4类科技计划。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规律,对接省科技计划体系设置,将市级所有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形成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4类科技计划,通过统一管理,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各类计划的具体整合方案由联席会议研究议定。
6、重点研发计划。面向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及生态环境建设、改善民生的重大需求,组织实施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重大社会公益技术研究、重大科技示范应用、京津冀协同创新等项目,实现重点突破,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科技支撑和引领。
7、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面向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引导和聚集社会资本,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增强服务科技创新创业的能力,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
8、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面向全市创新能力提升,重点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团队、科技园区(基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的整体保障能力。
9、重大科技专项。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集中各区域、各部门力量,在设定时限内组织集成式协同攻关。
10、建立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机制。科技、财政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的,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以及重点专项的,由科技、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建议。动态调整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政府审批。
(三)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11、完善项目生成机制市科技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县区、各类园区加强科技项目库等建设,发现凝练科技项目;面向社会,建立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征集平台。
12、完善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充分征求、积极吸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产业部门、金融部门、县,特别是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13、规范项目立项。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和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公开项目审批流程,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指南编制、专家评审、立项及资金安排、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14、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质量审查关。改进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方法,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方式进行验收。
(四)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15、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单位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16、完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规范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17、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五)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18、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从级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19、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要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20、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21、优化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接国家、省级资金,汇集社会投资,吸引金融资本,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果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
22、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科技报告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实施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级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管理的资格。
23、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24、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建立市级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与国家、省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对接连通,实现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25、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优化评审专家结构,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根据需要,引入企业家、风险投资人、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专家参与评审。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
26、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27、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28、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申报要公平、项目要公开、审批要制衡、去向要审计、绩效要评估、考核要问责”的要求,加快构建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科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不断完善就全科技工作重大问题进行会商与沟通的联席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明确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做到科研项目申报预算有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有绩效跟踪、项目结题有绩效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体设计、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把握时间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实施。2015年,启动科技管理平台建设,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科技计划进行整合试点,并在2016年财政预算中体现。2016年,基本完成级财政科技计划优化整合工作,按照新的科技计划安排和预算配置试运行。2017年,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运行,不再保留原有科技计划的经费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