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安委办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复产工作

发布时间:2024-04-23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762053117/2024-819

秦皇岛市安委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复产工作,严格把关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复工复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规范、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切实做到验收合格一个、复工复产一个,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工复产,严防“一哄而上”、无序复工复产,严防“带病”复工复产引发事故,坚决做到“不贰过”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压实责任。

市安委办收到复工复产申请等材料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专家组)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面检查,对标对表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逐条核查、逐项验收、逐个签字,聚焦安全生产条件、人员配备、重大灾害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改、外包工程管理“五大”关口,坚持五个“一律”,对五个关口中不符合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采深超 800 米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 200 米的露天矿山,以及其他由市级监管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复产验收通过的,经市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意见,准予复工复产,并将复工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其他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复产验收通过的,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出具批复意见,准予复工复产,并将复工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意见时,应明确金属非金属矿山(井口、露天采场)的具体名称、复工复产具体区域及复工复产时间等内容。复工复产批复意见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电力等相关部门。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复工复产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复工复产前期准备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停工停产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防范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措施未落实的,整改期间进行采、掘作业的,边整改边生产、边整改边基建的,假借整改、通风排水、环境恢复治理、探矿之名进行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