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11-06 发布机构:北戴河新区管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67466224-6/2023-31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北戴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场、商超、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