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4-01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000357835/2023-608

海港区广大群众: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野外用火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区林地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建成区除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依林景区、林地内重要设施、连片集体林区及周边3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2023年2月15日至4月30日为高火险期。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内采取封山防火措施。
三、森林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违法用火。高火险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二)烧纸祭祀、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五)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六)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五、各镇(街)要在进入林区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上山。对于不听劝阻执意上山,甚至无理取闹滋事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行动起来,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特此通告!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