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8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开管委规〔2017〕2号       索引号000358061/2022-4184

机关各部门、各乡处、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8次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冀人社字〔2016〕113号)精神,为建立完善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加快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一)保障范围。在开发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具有开发区常住户籍,因集体土地被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享受开发区征地生活补助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参保年龄计算时段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准(以下简称“基准日”)。土地被部分征用的,依据土地承包家庭户被征地土地面积与村人均土地面积比例,确定家庭内部应参保人员。

(二)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因故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村(居)主管部门报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继续执行开发区征地生活费补助办法。主动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如以后参保将不再享受管委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已实现就业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按原渠道和交费方式参保。因失业中断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征地参保补贴,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同时按上述两种渠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已在开发区或其他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不纳入本细则范围,不得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五)符合参保范围的人员,从征地后的下月开始依据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方式和补贴原则

(一)参保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管委补贴原则。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管委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根据年龄状况,管委分别给予一次性征地参保补贴或一定年限的征地参保补贴,并遵循年龄大者多补、年龄小者少补的原则;同等年龄无论选择参加何种基本养老保险,管委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标准相同;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符合参保条件,不享受管委给予的征地参保补贴。

(三)集体补助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费不足时,由开发区管委解决。

三、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一)参保程序。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村(居)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提出参保申请,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参保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将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村(居)主管部门审核,由开发区管委审批后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二)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缴费。

1.对于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年社平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由开发区管委、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其中:20%缴费部分作为征地参保补贴由开发区管委从征地时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中支出,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8%部分及个人账户利息由个人负担,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予以参保补助,补助办法由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程序确定。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计算为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年限,但计算为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2.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超过15年(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不含在校生)的,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参保人全额缴纳保险费,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集体和财政补贴。被征地农民达到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时,如未就业可以村为单位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逐月缴费,缴费基数为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月社平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30%部份作为年度参保补贴,由管委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支出,40%部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其余30%部份由个人负担。

3.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年社平工资100%为基数和2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距年满15年的差(实际年龄减去男45周岁/女40周岁)。一次性补差以后年度由本人以村为单位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补差及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均由管委、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共同负担,费用总额30%部份作为年度参保补,贴由管委从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中支出,40%部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其余30%部份由个人负担。

4.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负担比例,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强制性规定,本细则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5.参保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如以后继续参保,补缴或顺延缴纳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由个人全部负担,管委、集体不予补贴。

(三)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差的管委和村集体承担部分或年度参保补贴标准与同等年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相同。一次性补差的管委与集体承担部分,作为征地补贴一次性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享受年度参保补贴的,作为政府补贴按年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征地补贴”栏下。

四、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一)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办理领取待遇手续,从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下月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待遇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发放。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已达到或超过年满60周岁的(未建个人账户的,先补建个人账户),从一次性补差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执行(不同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统一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开发区管委支付终身。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征地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三)被征地农民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不再领取开发区征地生活补助费,不享受养老补助金。

五、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建立个人、集体、用地单位、政府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一次性征地参保补助之外,给予年度缴费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开发区管委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按不低于征地区片价10%的比例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具体提取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

提取比例=[R(平均缴费年限为10年)×20%×Q]÷[J×M]。

R:相应年份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平均缴费年限按10年计算)

Q:上年度全区16周岁以上人口比例

J:征地时全区平均区片价

M:上年度全区人均耕地面积

社会保障费不足时由开发区管委从建立的风险基金中予以解决。

开发区管委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定期发布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

(四)风险基金。开发区管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征收面积(亩)×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2%。

风险基金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开发区管委另行解决。

六、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22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57号)规定办理。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后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当月起,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余额,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经在企业就业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方式、资金渠道不变,在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由本人以村为单位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保缴费。已在企业退休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不再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三)2009年1月1日后,按征地区片价报批征地产生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细则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本细则执行。

七、社会保障费管理、监督和审核

(一)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征地报批前,用地单位或管委按照核定的额度,将社会保障费足额划入预存专户,风险基金划入风险基金专户。征地批准后,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批复,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将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

征地未通过批准的,用地单位或管委持省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提出退款申请,经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将预存款全额(含利息)退回缴款单位指定的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管委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成立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委办公室、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农村工作局、国土分局、审计局、政策法制局、公安分局、“双创”办公室、地税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沟通协调工作。

村(居)主管部门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机构,负责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审核及界定,具体负责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各村(居)指派专人负责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双创”办公室负责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的指导协调工作。

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九、附则

(一)如国家、省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细则自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冀人社字〔2016〕113号)下达之日起执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