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及人民调解员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1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开管委办〔2013〕16号       索引号000358061/2022-4182

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及人民调解员补贴办法》已经管委2013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及人民调解员补贴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积极为平安开发区建设做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是为满足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基本需要,用于购置办公文具、文书档案和纸张等的补助费;人民调解员补贴是指对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误工补贴。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实行定额办法,人民调解员补贴实行“以案定补”办法。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对象为在开发区内设立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补贴对象为开发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不包括本身担负调解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 受理后,不属于人民调解管辖范围,已告知当事人另行解决的;

(二)已调处成功,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反悔,因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及时处置,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发生“民转刑”案件或越级访的;

(三)已被法律援助单位受理的。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标准为每个调解委员会每年300元。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普通纠纷调解成功每件补贴80元;制作调解卷宗的,每件补贴120元。普通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的纠纷及涉案人数在5人以下的纠纷。

(二)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成功每件补贴200--300元;虽未调解成功,但有效阻止矛盾纠纷激化,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听从建议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每件补贴100元。疑难复杂纠纷是指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涉案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纠纷或在群众中、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调解难度较大、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纠纷。

(三)重大纠纷调解成功每件补贴500元。重大纠纷是指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纠纷;涉及1人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的民事赔偿纠纷;本辖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纠纷或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纠纷。

疑难复杂纠纷和重大纠纷应当形成调解卷宗。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其聘任的人民调解员适当的误工补贴,补贴标准和发放按其财务支出程序办理。对承担报送调解案件情况的人民调解员可给予每月50元的补贴。

第四章  发放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及人民调解员补贴按以下办法和程序发放: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须将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及聘任的人民调解员名单经所在司法所报送司法局审核同意。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指定专人,按照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纠纷调解情况报送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员补贴必须做到纠纷调解情况登记清楚、完整或调解卷宗制作规范。

(三)司法所对本辖区上报的纠纷调解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问题的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或调解卷宗进行指导完善后,按季度上报区司法局。

(四)司法局对司法所上报的纠纷调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根据纠纷类型、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情况和调解卷宗规范化程度,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每年发放一次,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民调解员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于当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完成。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和实行“以案定补”办法的人民调解员补贴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负担,所需经费纳入政策法制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防范、疏导、化解不力而引起“民转刑”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减该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费20%。

对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的,每发现1件,除取消当件补贴外,扣减该人民调解委员会10%的补助费;发现3件及以上的扣除当年的全部补助费。同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全区通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社会发展局、农村工作局、财政局、政策法制局《关于落实基层人民调解员补贴的通知》(秦开法制【2008】10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2013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