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1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1000357368/2022-124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秦皇岛市水务局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秦皇岛监管分局
秦人社〔2022〕70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秦皇岛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城市发展局、行政审批局,北戴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建设局、社会发展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各银行、保险金融机构:
现将《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秦皇岛市交通运输局 秦皇岛市水务局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秦皇岛市行政审批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秦皇岛监管分局
2022年7月8日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范化管理,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补足、返还以及日常监管等事项。
第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存储,也可以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以下统称保函保单)替代,逐步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以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保函保单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现金方式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数额。
第五条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执行该项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缴存、使用、补足、返还等相关事宜的受理、初审及日常监管工作。
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项目、非政府项目、社会投资项目)的监管范围按照资金来源(建设方所属管辖权限)及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人社部门应当与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推广使用,强化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险公司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保函保单。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保单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
(三)与市人社局签署合作协议,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向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核定手续。该人社部门在接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完毕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市人社局核定。市人社局应当及时核定缴存单位应缴金额,并出具《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附件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收到《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核定通知书》,自主选择与市人社局签约的经办机构,开设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保函保单,并及时将工资保证金存储或保函保单办理信息录入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九条 各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和存储工资保证金(附件3),并于每月25日前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或函告等方式,向同级人社部门推送截至前一日的项目审批、竣工等信息,各县(区)人社部门汇总本级相关信息后于每月28日前报市人社局汇总。
第十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4),并在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或其他方式,将协议书副本提交(或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备案(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向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备案)。
以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保函保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函保单正本送交至项目所在地的(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向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备案)人社部门保存。
各县区人社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本县区备案的工程项目保证金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便利,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2%的比例存储。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造价较高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除第一个在建工程外,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1%。
(二)单个工程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并书面承诺严格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1%。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提高至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3%;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单前2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或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提高至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4%。
以上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上限500万元的限制。
第十五条 享受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即时取消优惠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2%补足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符合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向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该级人社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人社局审核确认。
市人社局在接到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审核完毕之日起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一经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应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情形的,立即向市人社局提出提高该企业缴存比例的书面意见,经市人社局审核确认后,及时向企业发出《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附件5),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的缴存比例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提供在其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有效的保函保单。保函保单有效期自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批复或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项目未完工保函保单到期的,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应在保函保单到期前1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保单或延长保函保单有效期。
保函保单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本细则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保单应以市人社局为受益人,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形式(附件6)。保函保单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正本交市人社局保管,副本交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机构依照保函保单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及返还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项目所在地的(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可以书面报请市人社局动用工资保证金,市人社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7,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并附《秦皇岛市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附件8,以下简称《代为支付工资表》),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按照《代为支付工资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保函保单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和《代为支付工资表》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保单约定并参照前款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
经办银行依据上述两款代为支付工资完毕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提供代为支付工资的转账凭证(账单)。
第十九条 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被拖欠工人工资的,按比例支付: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经批准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实施工程项目保证金日常监管的人社部门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下达《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附件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自使用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保单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保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保单后,原保函保单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网上填报或书面报送等方式,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市人社局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和工作台账。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或施工合同终止不再履行,且没有正在处理的欠薪问题的,缴存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提出公示申请,并出具《工资全额支付承诺书》(附件10)。由缴存单位在施工现场、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当地人民政府)和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劳动者投诉举报的,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的,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交审核通过的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提交《秦皇岛市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附件11)中列明的材料进行申请,也可持《秦皇岛市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所需材料》(附件11)所列明的材料,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进行书面申请。
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为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通知该级人社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12,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
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保函保单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申请返还程序参照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返还程序。
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递交材料真实性存在问题,一经查实,人社部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减免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申请时,人社部门可采取查询“拖欠农民工资联合惩戒名单”“欠薪线索核处平台”“河北劳动保障监察系统” 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台账,函询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等方式,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无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审核,一经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不符合减免、返还条件的,应不得审核通过。
提高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程序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项目存在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通过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或书面形式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保单正本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季度清查机制,对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的,应当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应当对工资保证金核定、存储、备案、使用、补足、返还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会商、案件移转等执法衔接机制,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的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人社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及时补办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人社部门应当将不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和拒不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社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行业制定的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经办银行应当按照人社、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与人社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工资保证金的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审批局、秦皇岛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实施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细则实施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按照本细则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时间与本细则实施前连续计算。
附 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材料
2.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
缴存通知书(样本)
3.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告知书(样本)
4.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
5.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样本)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7.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
8.秦皇岛市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
工资表(样本)
9.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
通知书(样本)
10.工资全额支付承诺书(样本)
11.秦皇岛市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
确认书所需材料
12.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
确认书(样本)
附件1:
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
提供材料清单
施工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核定表;
2.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的书面申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原件;
7.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1-1: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核定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工程信息 | 项目名称 | ||||||||||
施工所在地 | 建设单位 | ||||||||||
项目类别 | 建筑□ 交通□ 水利□ 市政□ 园林□ 其他□ | 项目种类 | 政府投资□ 其他□ 国企投资□ | ||||||||
施工许可证 编 号 | 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批复日期 | 年 月 日 | |||||||||
合同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合同价款 | 小写: 大写: | ||||||||
缴存企业信息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通信 地址 | 邮政 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身份证 号 码 | 联系 电话 | |||||||||
经办人 姓 名 | 身份证 号 码 | 联系 电话 | |||||||||
申请缴存 形 式 | 现 金□ 保函保单□ | 经办银行 保险公司 | |||||||||
县级人社部门 意 见 | 该单位在我县(区)范围内有 **个 在建工程,本次申请前,在我县(区)范围内承建工程项目, 连续 年未发生工资拖欠/2年内发生过工资拖欠/2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市级人社部门意见 | 缴存比例 | 1%□ 2%□ 3%□ 4%□ 免缴□ 限额□ 其他□ | 应缴金额 | 小写: 大写: | |||||||
经办人意见 | |||||||||||
劳动保障 监察机构 负责人意见 | |||||||||||
局领导意见 | |||||||||||
附件1-2: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往贵单位办理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补足、返还等相关事宜。
被委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核定缴存通知书
:
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制定的《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及《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建的 项目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元( 元),请按程序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立保函/保单),并一次性收取工资保证金。
(此函有效期七天)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3: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缴存告知书
××××××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社厅、住建厅等五部门制定的《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及《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出具保函保单。
请督促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于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办理工资保证金登记、核定等有关手续。逾期未缴纳,有关部门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告知施工单位到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附件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和《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指定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海港区范围内的项目向施工许可部门同级的人社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额、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营业执照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可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使用
附件5:
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通知书
:(企业名称)
因你公司 ,根据《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 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公司应于 年 月 日前按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 %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样本)
编 号:
开立日期: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和《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需依法存储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担保银行名称、地址)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_________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说明存储企业未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的书面通知原件、本保函正本原件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单位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在我行就同一工程项目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地址: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可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使用
附件7:
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工资保证金存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 联系电话 | ||
支付对象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 | ||
取款(付款)原因 | (企业)在我县(区)承建 (项目)过程中,拖欠 等 名农民工工资 (大写: ),经 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符合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法定情形。 | ||
取款(付款)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行政执法文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附后) | ||
县级人社部门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级人社部门意见 | 请你行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支付对象的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秦皇岛市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
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日期: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 | 工资金额(元) | 联系电话 | 签收并按指纹 | 备注 |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电话:
注:样本仅供参考,可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使用
附件:9: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补缴通知书
:
因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动用工资保证金 元(大写: 元)解决欠薪问题,目前,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已不符合《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请你单位于10个工作日及时补足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数额,若不按时限要求补足资金,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理(处罚)。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10:
工资全额支付承诺书
我公司承建的 项目于 年 月 日开工建设, 年 月 日竣工验收,我公司郑重承诺该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款、人工费(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如发生拖欠问题,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理。
企业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秦皇岛市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
确认书所需材料
1.申请书内容:
(1)申请抬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款为本企业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3)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款、人工费(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
(4)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情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3.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款、人工费(劳务费)结算报告的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结算报告的,可提供合同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确认材料或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
附件12: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审核表
日期:
项目名称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完工日期或 终止合同日期 | 年 月 日 | ||
缴存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保证金缴存形式 | 现金□ 保函□ 保单□ | 缴存银行 或开立单位 | ||
保证金账号 保函保单编号 | 经办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 |||
申请返还原因 | 工程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完工(终止施工合同),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 门户网站公示满30日。该公司已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该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款、人工费(劳务费)、农民工工资均已结算支付完毕,现申请返还。 | |||
审核部门意见 | 县级人社部门 初审意见 | |||
秦皇岛市人社局再审意见 |
编号:
秦皇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
确 认 书
:(银行名称)
现同意对 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销户),请贵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名:
账号:
特此致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