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秦政字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字〔2021〕14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1-539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根据《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1416号)、《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设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冀财税〔20213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市区: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6元、五级地段4.5元、六级地段3元、七级地段1.5元。

青龙满族自治县:一级地段1.4元、二级地段  1.05元。

昌黎县一级地段6元、二级地段4元、三级地段2元。

卢龙县: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5元。

二、地段划分范围

(一)市区地段范围。

1.市区一级地段。

海港区:东起建国路,经护城河至老京山铁路;西起红旗路至燕山大街;南至南站铁路线;北至燕山大街,迎宾路向北延伸至火车站(均含道路两侧)。

2.市区二级地段。

海港区:(1)东起柳港铁路,西沿西外环至归提寨山东堡立交桥,南至海岸线,北至老北外环(除一级地段外)(均含路、桥两侧);(2)海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东至东港路,西至秦青公路,南至京秦铁路,北至京哈高速(均含道路两侧)。

北戴河区:中海滩路两侧,东起东二路,西至平水桥。

山海关区:东起长城,西至石河(含石河内各河心岛),北起京哈高速公路,南至渤海海岸线,以及龙源大道以南区域。

秦皇岛开发区:西区,东起大汤河西岸,西至京山铁路,南起小汤河北岸,北至102国道。

3.市区三级地段。

北戴河区:东经路地段,东起保三路口,西至平水桥;保二路、草场东路两侧。

山海关区:(1)东起冀辽边界,西至长城,北起京哈高速公路,南至秦皇岛开发区(东区)边界;(2)东起石河西岸,西至海港区边界,北起京哈高速公路,南至龙源大道;(3)石河以东、长城以西、京哈高速公路以北至角山。

4.市区四级地段。

海港区:海港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一、二、六、七级地段以外的地段。

秦皇岛开发区:(1)西区管理范围内,除二级地段以外的地段;(2)东区管理范围。

5.市区五级地段。

抚宁区:城区北起骊城大街(东起富强路道口西至抚昌黄路口)、南至金山大街,东起富强路、西至北大街、西大街、南大街。起止点包含路两侧范围。

6.市区六级地段。

海港区:杜庄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石门寨镇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海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原杜庄产业聚集区区域。

北戴河区:北戴河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原南戴河火炬产业园、旅游度假区及其他除二、三、七级地段以外的地段。

山海关区:山海关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二、三级地段以外的地段。

抚宁区:留守营镇、榆关镇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

7.市区七级地段。

海港区:石门寨镇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六级地段以外的地段;驻操营镇行政区划范围内。

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地段。

抚宁区:抚宁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五、六级地段以外的地段。

(二)各县地段范围。

青龙满族自治县一级地段:县城建成区西至凤苑,东至秦皇岛市旭隆蚕丝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二级地段:一级地段以外青龙镇行政区及其他建制镇行政区地段。

昌黎县一级地段:昌黎县城规划区,包括城关一、二、三、四、五街,何家庄,汀泗涧,五里营,八里庄,西钱庄,东钱庄,后钱庄,西王庄,姚家庄,民生路北段,北外环路两侧。

昌黎县二级地段: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及规划区;河北昌黎工业园区。

昌黎县三级地段:昌黎县城及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内除一、二级地段以外的部分。

卢龙县一级地段:卢龙镇、卢龙经济技术开发区。

卢龙县二级地段:卢龙县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地段。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