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章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1-4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具有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功能,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建设,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划及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维护、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技防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有序、适当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系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防工作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统筹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规划建设、资源整合与综合利用,为技防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协调全市技防管理工作。

县(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技防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技防系统

 

第七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 本市社会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第八条 【社会公共区域】 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桥梁、隧道、人行过街设施,广场、公园,镇和村的主要路口,治安复杂区域的路段和路口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社会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统一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技防重点单位、场所、部位】 下列单位、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品的实验、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二)重要物资仓库以及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档案馆等集中收藏、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大型商场、大型会展场馆、宾馆酒店、民宿旅馆、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五)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六)金库,运钞车,金融机构的营业、存放场所以及印制、保存、销毁有价证券的场所;

(七)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珠宝的生产加工场所、经营场所以及集中存放场所;

(八)电信、邮政、寄递物流、供暖、供水、供电、供气、油库、加油(气)站等单位及其营业场所;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单位;

(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存放贵重仪器的场所;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单位、场所和部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场所和部位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属于技防重点单位,负责技防系统的建设、安装、管理、使用和维护,预留与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联网的接口,并根据公共安全及联网共享需求,将视频图像信息资源接入公安机关指定的技防系统或者其他技术平台共享使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技防系统安装】 需要安装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技防系统的建设应当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并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和技防系统验收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行政审批集中管理机构,进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禁止安装技防系统部位】 除政府组织建设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频、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第十二条 【技防系统的标准】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论证、施工、验收、使用和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技防产品标准】 技防系统建设所采用的技防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经检验或者认证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认证合格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技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公安、质监、市场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销售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技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使用单位的义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技防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建立相应的值班监看制度;

(二)建立定期自检、自查和定期保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登记、保护、维修、更换;

(三)建立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对技防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

(五)建立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本市技防工程从业要求】 本市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到市公安机关进行备案核查,合格后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异地技防工程从业要求】 省外的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必须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本省公安机关领取相应的证明材料,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单位,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义务】 承接技防系统设计、安装和维护的单位、报警运营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施工;

(二)在具有视频采集功能技防系统的覆盖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标识;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保密教育培训;

(四)对在业务中涉及的客户信息保守秘密;

(五)对技防系统的施工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六)设计、安装、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

前款所称报警运营服务是指集现场设计施工、系统监控维护、报警复核处置为一体的集成性安全服务。

第十九条 【禁止性规定】 对已经安装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删除或者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四)妨碍或者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五)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技防系统的信息保存】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获信息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社会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采获的信息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使用信息的规定】 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和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需要查看、复制、使用技防系统所采获信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出示单位证明和工作证件;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执行职务需要;

(五)对获取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直接使用相关技防系统,也可以将该系统接入指定的技防系统或其他技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用信息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涉及其合法权益事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查看技防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侵犯他人隐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县(区)人民政府包括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北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