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秦政办发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发〔2020〕12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362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7

秦皇岛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3号)精神,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秦政发〔2017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中央、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为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一流国际旅游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既要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又要突出重点,以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着眼我市实际,清晰划分支出责任。在中央、省确定的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框架内,明确地方政府职责,清晰划分地方财政事权,进一步厘清市与区支出责任,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坚持科学确定标准,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在严格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的同时,结合市情实际,科学制定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的基础标准,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既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正常需求,又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底线。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在保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不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文化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总体为中央与省、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省、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属于省级机构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机构的,省与市按照1:3比例分担;属于区级机构的,省、市、区按照1:1:2比例分担。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中央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转移支付资金对地方给予补助,其余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给予补助。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总体为中央、省、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省、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给予补助,区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保障上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省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区级确定并由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省、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区给予补助。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给予补助。

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区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省、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省、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省级通过转移支付对市级补助,市级统筹省级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对区级给予补助。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区级给予补助。

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省、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区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中央、省、市、区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分别为中央、省、市、区财政事权,由各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为中央、省、市、区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分别为中央、省、市、区财政事权,由各级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六)其他未列事项。

市、区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各级财政事权或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和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投入保障,提高资金效益。各区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强化统筹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改革合力,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0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