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0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0-351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森林城市、一流国际旅游城市的创建,我市吸引了众多外来人口到秦务工、参观、旅游。出租房屋成为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随之带来的“群租”“日租”“传销”等问题凸显,治安、消防案件时有发生,如此大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数量增长,给市场监管、消防、治安管理带来了较大隐患,增加了日常管理的难度,现有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难以有效覆盖。为完善本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顶层设计,规范居住房屋出租行为,促进居住房屋出租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制定出台规范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将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主要内容

    《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内容设置上共六章四十条,分别是总则、安全管理、登记管理、当事人义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突出特点

    (一)厘清概念,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界定与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概念,即:居住房屋、居住房屋出租、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在附则部分,明确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范围,即: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租赁房屋的机构、人员;承租人,包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实际居住人。

    (二)加强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的共管共治

    1.明确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义务。为有力推进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解决好实践中对于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存在的权责不统一、条块分割等问题,在《办法》第三条中明确了地方政府应履行的统筹协调职责,即: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障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和监督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履行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加大群策共管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出租登记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电力、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网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防疫、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居住房屋出租的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及通报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协同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居住房租出租的安全管理

    1.为了将居住房屋出租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明确规定“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租人和出租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采取递进增加的方式,明确了居住房屋出租应当符合的一般消防安全要求、整幢改建式居住房屋出租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自建房内设置的居住房屋出租的消防安全要求。

    2.对居住房屋出租的装修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装饰装修居住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有关装饰装修的规定,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可以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区域内的物业装修活动情况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装修活动,及时进行劝阻、制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3.明确燃气、电力等管理部门对于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的防范职责,即: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燃气企业按规定时限对燃气用户进行入户安全检查。燃气企业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场书面通知用户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用户拒不消除或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定期对居住房屋的供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居住房屋自身产权的供用电设施,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四)明确对居住房屋出租的登记管理

    1.明确居住房屋出租的备案要求。根据上位法规定,明确居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规定了信息报送方式以及出租人的信息保密义务。

    2.针对我市经营“日租房”的户数、入住“日租房”的人员数量与“日租房”经营套数之比对,明确界定“日租房”的概念,即:出租人以小时、天为租期出租房屋,房间数在十间以下的,向承租人有偿提供住宿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日租房”)同时,规范“日租房”经营基本条件、日租房的管理、集中出租的管理。

    (五)明确了当事人的义务

    对禁止出租居住房屋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最小出租单位、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进行了限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进行了明确。

    (六)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对有关部门和租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