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9-30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建议提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357499/2020-264

梅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环保停产对企业影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十分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加快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具有具有积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值得认真研究思考和吸收借鉴。

一、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当空气质量恶化到一定程度时,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在地方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涉气重点行业均应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减排。”

因此,涉气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是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各相关企业必须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执行。

二、关于1月2日停工的具体情况

建议里反映,收到市环保局要求2020年1月2日至7日,涉及VOC企业的工序停产通知,险对企业造成损失具体情况为:按照省大气办(冀气领办〔2019〕263号)通知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了《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通知明确我市于2020年1月2日至7日期间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要求各企业落实《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实施方案》中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三、关于出口订单企业可否正常生产

在制定减排措施时,为体现差异化管控,省大气办根据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局、省住建厅等部门提供的清单,经市级各部门联合核查,建立了包括重点出口企业、战略新兴企业、军民融合企业及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扶贫异地搬迁项目在内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正面清单,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规定予以相应的保障。贵企业存在较多的出口订单,建议通过市商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纳入到重点出口企业清单中,如经市级核查,满足相关要求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正面清单后,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可予以保障。目前,省级各部门正在进行该项工作,请及时与市商务局进行沟通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言献策,在以后的工作中也非常欢迎您的参与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