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4-01       发布机构:市机关事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       文号:       索引号E12136118/2020-10

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0)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分类

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1.主动公开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3.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序号 单位 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3.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指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指本局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秦皇岛市政府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www.qhd.gov.cn

3.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秦皇岛市档案馆、图书馆均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可到以上地点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市档案馆地址:海阳路260

市图书馆地址:秦皇东大街80

 4.主动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受理申请机构:秦皇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讯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翠岛大街1号,联系电话/传真:0335-3220651邮政编码:066000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秦皇岛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