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4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000357376/2019-29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秦皇岛市法制办关于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五条
  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要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要按照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各执法单位应认真落实“录、存、管、用”一体化管理机制。执法中,执法记录仪必须提前开启、全程记录。特别是在实施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视频、音频和文字记录同步进行、多元记录;对记录资料标注详细信息,科学评估发生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风险,并按照不同等级确定留存时限;安排专人对音像记录资料进行管理,重要等级资料,利用蓝光刻录机刻录存储、标签登记,并配备专门文件柜,分档造册存储;认真整理录入数据,做到可随时调取,随时取用。

第九条  把握全程留痕和哭回溯管理两个关键。无论是文字,还是音像,都要节点清晰、完整准确。特别是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节点,实行文字与音像双记录,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要认真分类梳理,科学保管储存,确保执法数据的原始、完整、可回溯。

第十条  加强标准化建设。各执法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每三人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做到配置标准化;建立逢管必录、逢罚必录、逢审必录、逢现场必录、逢接访必录和逢督查必录的“六必录”原则,做到记录模板化;执法数据采集完成后,按照不同的整治内容,由专人对记录资料进行分类、标注和管理,对高风险等级的,用刻录机刻盘,进行标签登记,并配备专门文件柜,分档造册存储,做到三是管理科学化;各执法单位都要制定自身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等系列规章制度,对记录事项、设备使用管理、资料保存保管、人员监督考核等进行细化规定,并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行政许可等内容,分类制作全过程记录流程图,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有序开展,做到制度规范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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