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16       发布机构:市资源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61/2008-162227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策,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促进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

二、年休假政策

(一)年休假实施的范围和对象。凡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假期。

1、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岗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到5年的,每年休假3天;参加工作满6年到15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6年到30年的,每年休假12天;参加工作3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因公致残并被评为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不论其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享受休假14天的待遇。

2、个别工作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应在次年给予补休;连续两年未休假的,必须安排休假。因工作单位需要不能一次使用当年休假日的,可在当年内根据工作安排分次使用休假日。

3、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工作人员休假期间,遇到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年休假时间可按公休节假日的天数顺延。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可同年休假合并使用。

4、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或累计有薪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享受疗养待遇的人员,其疗养时间应从本年度休假时间中扣除。

(三)年休假期间的待遇。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休假方式以就地休假为主,外出费用自理。

(四)特殊时期不能安排休假。暑期、发生重大灾害和群体性事件、汛期等非常时期,主要领导同志不能休假,工作人员一般也不安排休假。

三、组织管理及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好年休假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体现,是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持旺盛工作精力、保障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科室、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用人观的高度,提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科室领导同志要带头休假,并积极鼓励和支持其他同志休假,真正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要统筹安排工作,规范年休假管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每年12月20日前总结本年度工作人员的休假情况并制定次年年休假计划,填写“年休假计划表”上报人事教育科。

(三)按级审批,及时反馈。欲休假人员须按计划提前一周填写“年休假审批表”,正科以上领导休假报局长批准,其他人员报主管局领导批准,所有“休假审批表”一律报人事教育科备案。

(四)严格考核,加强监督。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要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作为评比先进的一项依据。人事教育科每半年对休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按计划实行年休假的科室、单位,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主要领导考核等次结果一般下降一个等次。对个人不休年休假的,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严禁向不休假的同志发放和变相发放补贴、钱物。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程序:经局领导及保密小组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