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转让、转借基础测绘资料审批

发布时间:2008-04-17       发布机构:市资源规划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61/2008-110350

公开程序:经局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科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1989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号公布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理对象及范围:使用数字化地形图的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一)属于局权限范围;(二)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手续:(一) 填写《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二) 填写《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三) 填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四) 填写《附表》。
办理流程:(一)用图单位申请;(二)中心窗口受理;(三)科室审查;(四)领导签署意见;(五)中心窗口;(六)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示方式:内网、外网、报纸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党政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无偿提供;除此之外,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费标准按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表》执行。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冬季下午1:30-5:30 夏季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0335-3651625
监督电话:市监察局:3220096市法制办:3220243局监察室:3651612服务热线:96115
办理地点邮编:地点: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5号市国土资源局邮编:06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