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8-04-30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秦政[2007]108号       索引号131/2008-093144

一、 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秦皇岛市城镇居民都是救助对象。

二、 申请程序:一般由家庭户主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病历,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经街道办事处复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治疗时,按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负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50%申请医疗救助,“三无”人员、患重大疾病时按70%。每人全年医疗救助资金累计不超过5000元。

 


公开程序: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