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08       发布机构: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信[2006]16号       索引号203/2008-164626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规范市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5]77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纪(2005)11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信息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资金”)是指用于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以及信息化相关环境方面建设等的专项资金。

三、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信息化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对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技术业务指导和实施过程监管。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四、信息化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建设项目,不包括各部门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内部网络建设及相关环境改善等投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平台建设。依托现有基础,构建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形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分区系统统一的传输网络及公务内外网市级应用平台,支持建设全市统一的网络管理中心及市网络管理中心到各县区、各市直部门的主干网。

(二)信息资源整合。支持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共享数据的开发利用,构建以交换平台为中心,基础性、业务性数据库为支撑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

(三)重点应用系统。支持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公众受益面广、服务效益明显的应用系统建设和重点应用示范项目。

(四)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支持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构筑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五)信息化支撑体系。支持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战略与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研究与制定,信息化人力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应用研究。培育和壮大现代信息服务企业,建立和完善信息化中介服务机构。

五、信息化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补助、注入资本金和配套资金三种方式。

属于市直部门非市场化运作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支持方式;

属于市场化运作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注入资本金的支持方式,不适合注入资本金的项目,可适当补助支持。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且要求地方配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取配套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六、市信息化办依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信息化资金,确定每年度支持建设重点。

七、信息化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直部门及具备条件的单位,根据信息化资金的使用和支持范围,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形式申请使用市信息化资金,每年六月底前将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市信息化办。

(二)市信息化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出拟支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三)对确定支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市信息化办组织项目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并写出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信息化办将通过评审的项目,择优选取项目编制预算建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市长审定后,按法定程序执行。

八、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按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抄送市信息化办备案。要求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申请时,依照申请资金类别按上述有关程序进行申请。

九、市信息化资金的拨付,按照市级预算执行管理、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十、加强信息化资金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必须履行申报、立项、签定任务书、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验收等管理程序。

十一、凡申请信息化资金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化办提交《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

十二、对列入年度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信息化办与业务主管部门签订《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书》(业务主管部门主签,项目单位附签),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十三、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制定设计方案和详细设计说明书,工程进度说明书等技术和施工文档,按规范进行施工。

十四、市信息化办对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监管,项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每半年向市信息化办提交《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报告书》。

十五、《信息化建设项目责任书》签订后,内容原则上不能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建设内容或延长建设周期的,要向市信息化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变更。

十六、项目完成规定的任务和目标后,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自检和初步验收,再向市信息化办填报《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和“信息化资金项目总结报告”,提请验收。

十七、市信息化办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逾期不能完成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信息化办将责令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进行或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十八、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按照确定的项目和实施进度组织好项目实施,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好资金。根据项目实际进度向市信息化办报送《进度表》,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十九、市信息化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对市级信息化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市信息化办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市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组织程序进行评价考核。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一、信息化资金专款专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等行为,如数收回项目资金,同时取消有关单位以后年度申请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暂缓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资金:

(一)未按年度计划完成项目的;

(二)未报项目《进度表》的;

(三)没有通过验收的;

(四)在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审计中问题较多,但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开程序:经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