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2008-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12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秦财采办[2008]158号       索引号132/2008-155959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制度。经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市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008-2009年度公务车辆的保险,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保险。各县区可共享本次市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招标结果,在期限内直接与所在县区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定点保险合同协议,不再另行组织招标。

公务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须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其中对于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交强险费用的车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自行选择。

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因特殊原因确需在非定点公司投保的,各单位应当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同意。

二、定点保险公司和期限

经公开招标,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共三家公司为2008-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定点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秦皇岛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09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有效。

三、保险费率及服务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对各商业险种均在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70%,交强险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交强险优惠办法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及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费率及优惠政策执行。各单位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保险费率、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多方面因素。

四、定点保险程序

(一)投保

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定点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见附件1)在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其项目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将上门办理承保手续。

2、提供有效证明。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秦皇岛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定点保险公司有异议,请与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

3、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在确定承保公司后,各单位应向承保公司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4、办理投保手续。承保公司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后,请各单位务必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计算无误,方在投保单和验收单上签章确认。

5、出单、送单。承保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于承诺期限内(或各单位约定的其他时间)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送达各单位。

6、结算及报销。保费由各单位与承保公司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并在报销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7、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二)索赔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向市财政局投诉,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为方便各单位及时了解定点保险政策,我们将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hebgp.gov.cn)”公布相关文件及承保公司服务承诺,如定点保险有关政策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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