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批准

发布时间:2009-02-27       发布机构:市城管执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6/2008-091920

公开程序:经局主要领导审核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窗口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办理手续: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运输车辆及设备检验合格证、作业设施合格证;从业人员、机械编制数量及分类。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生活垃圾经营资质审批表。 2、审核资料。 3、组织相关人员实地复核踏勘。 4、局领导办公会核准。 5、合格后发证。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联系电话:3651607
监督电话:3651903
办理地点邮编: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066000
咨询渠道:电话
办理渠道: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局窗口
备注:代理人凭城管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