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08-07       发布机构:市交通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137/2008-165315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全市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根据《河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冀交公[2006]240号),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凡属我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本细则中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重要乡道是指建设标准在双车道四级以上公路或包含大、中桥的乡道工程。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阶段建设重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县(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其所属地方道路管理站(区公路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

第六条 国家补助农村公路改造项目的工可应在上一年度的3月底前完成并报市交通局和市地方道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地道处);省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可应在上一年度的6月底前完成并报市局和地道处。

第七条 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的工可报市交通局审批。一般乡道、村道由县(区)交通局审批。

第八条 县(区)交通局应根据工可审查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同时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施工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有设计委托合同。一般乡道、村道可由有资历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上一年度的8月底前完成并报市交通局审批;一般乡道和村道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县(区)交通局审批并报地道处备案。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设计文件批复后,县(区)交通局应尽快落实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并在向省厅上报计划之前将配套资金打入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用账户。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一般乡道、村道的配套资金,并在上报计划之前打入县(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入账单复印件报市地道处。市交通局按照配套资金到位的先后顺序对项目排序上报计划,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上报计划,并相应扣减其他项目的市补资金。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批准部门审定并报上一级交通局备案;涉及到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建设由市地道处承担业主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地道处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县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区交通局公路管理站)作为项目执行业主,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般乡道、村道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业主职责。县(区)交通局或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乡村公路的业主职责,统一组织一般乡道、村道建设的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项目执行业主须根据省厅下达的正式计划或计划草案,依法对项目的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和设备进行公开招标或邀标。

第十四条 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的招标核准意见、预审文件、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内报地道处备案,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业主必须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监理服务)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六条 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执行业主在完成招标程序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局申请项目施工许可,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上报施工许可时,必须附带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文件、需报备的预审文件、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监督材料等,否则不予许可。

一般乡道、村道在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由县(区)交通局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等级以上公路以及沥青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村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当由专业队伍负责施工。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十条 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应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障体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开工前,项目执行业主应按规定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工程质量监督;严格执行“三阶段”质量鉴定程序,未经鉴定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一般乡道、村道实行“政府监督、部门指导、社会监督、专业监理、企业自检”五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内业管理,检测资料与试验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确保齐全,内业资料不得涂改、补签。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5%。

县道、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地道处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再返还质量保证金。

村道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再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中央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应按国家及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

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实行月计量支付制度。

施工单位在每月工程自检合格,报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并经现场计量后,由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执行业主签认中间计量表,每月20日前报地道处签认后方可进行计量支付。该资金直接打入项目执行业主专用账户。项目执行业主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一般乡道、村道工程款可按进度拨付或预先拨付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拨付。

农村公路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款。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采用两阶段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验收方式:县道、重要乡道和中型以上桥梁及隧道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在工程完工两个月内由项目执行业主组织。竣工验收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地道处组织。

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验收由各县(区)交通局组织,以乡为单位进行。工程验收按照《河北省村村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道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安全与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按程序变更或私自变更设计、私自减小项目规模的,扣除减小部分规模的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对项目执行业主通报批评:

1、县道及重要乡道项目的基层、面层施工未采用集中场拌,摊铺机摊铺施工的。

2、县道、重要乡道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未执行“三阶段”质量鉴定的。

3、主要原材料未经有资质的试验室检验,主要结构层、构造物配合比组成设计未经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完不成年度计划的县(区),年终评先一票否决。

第三十五条 对于年终被评为省厅优质工程的项目,市交通局将给予适当奖励。

对综合考核结果较好的县区予以表彰,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综合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地道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公开程序:市交通局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秦皇岛市地方道路管理处计划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