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56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39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 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 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 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 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 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 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 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 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 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 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 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 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 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 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 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 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 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 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 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 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 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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