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30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1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29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 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 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 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 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 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 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 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 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 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 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 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 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 800 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 总投入不低于 800 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 80 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 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 1。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 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 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 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 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 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 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 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 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 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 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 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 12 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 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 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 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 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 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 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 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 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 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 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 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 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 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 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 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 定。 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12 31 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 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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