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20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26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 2024 1 1 日至 2027 12 31 日期间新购 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0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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