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05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23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 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 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 (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 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 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 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 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 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 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 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 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 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 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 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 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 不满 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 数×12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 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 12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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