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8-18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重大决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2-69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 )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秦皇岛市消防支队代拟了《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8条,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需将该文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30天。

 (联系人:陈春霖;联系电话:0335-5943676  邮箱:qhdxfhdk@126.com

 

 

 

 

秦皇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810

 

秦皇岛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3日内提请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第六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住建等相关行业部门及属地政府共同派员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涉及企业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邀请工会派员参加。

第七条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事故的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处理的;

()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九条 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灾害成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火灾事故性质,依法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情况,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等各方主体责任及属地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调查组一般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等专门小组,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小组参与部门由调查组组长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综合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筹备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

2.负责协调和保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和证据的管理,相关信息的统

一报送和舆情信息收集;

4.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5.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2.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及原因、火灾事故原因、灾害成因,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3.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4.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

5.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2.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责任,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初步处理建议;

3.评估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救援及处置情况,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4.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

5.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配合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的举报;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再延长6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说明:

()因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而进行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因灭火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时间;

()因检验、鉴定、复核所需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时间。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概况;

()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灾害成因和事故性质;

()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十六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批复应当抄送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应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并组织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牵头实施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批复文件、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复之日起的30日内,将相关责任处理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负责牵头组织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具体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组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可视情由消防救援机构、政务督查部门和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共同派员参加,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参加,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评估机构参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应当对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采用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及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组应在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后60日内完成评估检查并提交整改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相关责任追究情况、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地检查情况、评估结论等。

第二十五条 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不到位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不实施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期间,因工作不到位,又发生同类火灾事故的,应当从重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评估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评估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评估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评估的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评估组组长允许,调查、评估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15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内如与新颁布的上位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具体条款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