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1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扶贫资金政策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1-9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制定的《秦皇岛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9

 

秦皇岛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秦政办字2018〕136号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   市发改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部署,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遵循目标导向、分工负责、全程跟踪、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促进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提升。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由省级统一组织、市县(区)具体实施,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统筹负责我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在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县(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在各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八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各县(区)统筹整合后用于扶贫项目的资金,按资金新的使用单位确定项目绩效管理主体。

第三章  绩效目标指标设定

第十条  市、县(区)应将所有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全部设定绩效目标指标,并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省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参照绩效模板,将提前下达的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分项设定绩效目标指标。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三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十四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市脱贫工作重点部署,会同市财政、扶贫部门,参照省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模板,分项研究制定市级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设定规范和目标指标参考体系,指导县(区)做好绩效目标指标设定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目标指标审核

第十五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格式、时间等要求,编报并正式提交本行业、本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并对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依据、设定理由等逐项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市、县(区)应当成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审核工作组,由政府分管农业的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及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审核工作组依据有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财政部门汇总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审核工作组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统一报送本级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由市、县(区)有关部门编入本部门预算。审核工作组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相关预算。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和调整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并随部门预算依法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包括上级增加补助、本级调整预算安排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六章  绩效目标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县(区)级部门预算批复后10日内,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市级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批复的分管行业、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市本级部门预算批复后15日内,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批复和所辖县(区)汇总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扶贫部门备案。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批复和所辖县(区)汇总的分管行业、领域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对县(区)报送备案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县级部门并督导予以纠正。

第七章  绩效执行监控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市、县(区)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时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处理解决。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按照各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程序、内容和形式,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绩效自评抽查结果报本级政府、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章  考核问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县扶贫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追责。

第三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

第三十七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