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复核划定成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17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7X/2023-745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2020年版)和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扎实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建管201922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对境内河流洋河、青龙河、戴河、石河及汤河五条市级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复核划定,现予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洋河、青龙河、戴河、石河及汤河五条市级河流的管理范围监督管理,划定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洋河、青龙河、戴河、石河及汤河五条市级河流的管理范围划定区域详见附件:秦皇岛市市级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附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四)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秦皇岛市市级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附表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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