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3        发布机构: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2020〕—5        索引号:00035727X/2020-253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
门:

《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0

 

 

 

 

 

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传销工作力度,提高群众举报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拓宽传销案件线索来源,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传办)及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打击传销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受理举报的各级、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进行举报,同一线索重复举报的,以第一个举报者为奖励对象。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还可以对下列行为进行举报:

(一)利用互联网组织或从事具有传销特征的活动。

(二)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居住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五条 举报应当实名举报并经市、县(区)打传办调查属实的,市、县(区)打传办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个传销窝点5人(含5人)以下传销团伙的,奖励1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两个以上传销窝点610人(含10人)以下传销团伙的,奖励200元;1130人(含30人)的奖励400元;3150人(含50人)的奖励600元;51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查处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者和传销主要骨干分子的,奖励3000元。

 第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因其亲属受骗参与传销活动要求执法部门解救而举报的。

(三)各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发现举报线索举报的。

(四)市、县(区)两级打传办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举报奖励规定的举报人,市、县(区)打传办及时通过微信或直接告并发放奖励。市、县(区)打传办填写《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照规定程序专机、专号发放奖金。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打传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发放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817日印发的《秦皇岛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打传办字〔201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打击传销举报登记表

2.秦皇岛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审批表

3.举报奖励领取单